青海新闻网讯 4月22日 都市报记者接到举报材料称:“西宁市城北区九家湾村党支部书记陈占云将原九家湾垃圾场100亩地以每亩800元承包给他人,自己有三个大院,用来租给别人,年租金10万元以上……”这是一份由99人签名、按着红手印的材料举报信。
村民李某回忆,1997年以前,九家湾村西边是一片耕地。这块地旁有个大水坑,1997年至1998年间,为了把水坑填平,有人开始往坑里倒垃圾,原省五建曾在这里搞过沙石场。后来,这片地里的垃圾越来越多,有些人家的耕地也被垃圾填了。渐渐地,那片地被九家湾村民称为“垃圾场”。后来,村委会出钱把垃圾场推平,准备往外出租。据知情人反映,陈占云、会计任启福和一个叫徐从科的外地人承租了这片地。
4月23日,在原九家湾垃圾场所在地的一个大院里,记者看到几名工人正在加工建筑用的钢筋。村民说,这个大院是村党支部书记陈占云的三个大院之一,因为陈占云从村委会租了这块地。据知情村民介绍,这片土地应是村民集体所有。
加工厂负责人的妻子给记者看了一份大院房屋出租协议书,出租方是陈占云,租赁期限从2008年3月1日开始,每年的租金是32000元。协议书附着一张陈占云于2008年4月7日写的收条:“今收到租院现金三万两千元整。租期为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协议中未规定乙方对土地的用途,也没有提到土地面积有多少,据正在工作的工人介绍,院子的面积约有1000平方米。
记者在村委会看到九家湾村河滩垃圾场租赁合同书,协议的甲方是九家湾村委会,乙方是西宁城北园艺花卉林木种植场。甲方将河滩垃圾场5亩土地出租给乙方建厂房,期限为200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乙方每年每亩给甲方交700元,租金总数3500元。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分别为,甲方:九家湾村民委员会和李洪新,乙方:陈占云。
可以看出,土地经再次出租,得到好处的是个人。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城北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九家湾村原垃圾场的那块地十几年前是基本农田,现在为一般农田,土地的使用权归村民,而所有权归属村委会。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处负责人说,村集体土地不得出租、转让,任何部门、个人用地都要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作他用。农民集体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此外,2007年10月起,九家湾村委会用每亩每年400元的价格从村民手里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形式作了转让,这种形式涉及土地128亩,100户村民。这块地现在由一名姓徐的老板准备开发搞养殖,用于肉牛育肥。就这块地的使用情况是否违法,西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已经介入调查。 (作者:王运卓崔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