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5月8日,记者从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西宁地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投诉,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预计从本月中旬起,在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同时,将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压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件的。
◆背景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西宁地区自2008年5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元调整为6.3元。
◆投诉电话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132032、5137575;城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177511;城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112667;城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123982;城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236900;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723314;湟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31390;湟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237389。 (作者:燕卓)